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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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5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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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呂政耾
代 理 人 石振勛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清冊之繕本(縱無仍須提出)。(共計4份以上) 2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
3 聲請人本人之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轉存摺),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者,則毋庸提供)。 5 聲請人本人及其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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