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PEV 消債調解(2026-06-08)

消費/小額 TPEV 2026-06-08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鄭杫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如
    房屋租賃契約、房屋使用權人出具切結書…等),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共計9份)  2 聲請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10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有合法使用權源之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