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調解(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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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北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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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麗晴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所係在
台北市大同區,有其提供之聲請狀和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
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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