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北保險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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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范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未依法以訴狀表明其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即實
體法上可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為何?且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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