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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46號
原      告  黃淑菁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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