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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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0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解約金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萬3,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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