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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張麗淑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持本院114年度司票
字第23751號民事裁定所示,由原告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290,400元,發票日民國111年12月29日,到期日114年8月29
日之本票,其中140,36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持前開本票
所取得之前開裁定,關於前項請求金額範圍內之部分應予撤銷。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3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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