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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押租保證金(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應麗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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