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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房屋(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被      告  張桂菱  

            陳信邦即笑貓來福咖哩食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菱、陳信邦即笑貓來福咖哩食堂間返還房屋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按訴訟標的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方式如
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50,640元。惟原告如能查報系爭房屋
之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且較本院所核定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
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予以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權利金(於本件為使用系爭房屋之對價)新臺幣35,000元x1
2月÷10%=4,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
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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