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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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銓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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