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5-11-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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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林榮冠
陳美妃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主張,本院11
4年度司票字第20899號本票裁定,以及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9
00號本票裁定,超過新臺幣17萬9080元部分債權不存在,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
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
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萬4280元元(計算式如附表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9萬400元) 1 利息 17萬9080元 114年7月25日 114年10月12日 (80/365) 16% 6280.07元 小計 6280.07元 合計 29萬6680元
計算式:29萬6680元+29萬6680元-17萬9080元=41萬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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