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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5-11-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林榮冠  

            陳美妃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主張,本院11
4年度司票字第20899號本票裁定,以及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9
00號本票裁定,超過新臺幣17萬9080元部分債權不存在,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
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
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萬4280元元(計算式如附表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9萬400元) 1 利息 17萬9080元 114年7月25日 114年10月12日 (80/365) 16% 6280.07元  小計       6280.07元 合計        29萬6680元 
計算式:29萬6680元+29萬6680元-17萬9080元=41萬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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