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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0-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3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郁嵐心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
    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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