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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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林成憲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02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7,894元 1 利息 47,894元 108年1月10日 110年7月19日 (2+191/365) 20% 24,170.07元 2 利息 47,894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9月23日 (4+66/365) 16% 32,037.81元 小計 56,207.88元 合計 104,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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