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北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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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唐偉洋
吳元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零捌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唐偉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4年度北簡字第44號判決確定,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相對人唐偉洋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即3,308元(計算式:4,410×3/4=3,308,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唐偉洋負擔即1,102元(計算式:4,410-3,3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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