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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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成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102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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