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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成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102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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