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9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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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慧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萬8,751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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