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房屋(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720號
原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被 告 張桂菱
陳信邦即笑貓來福咖哩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10月30日
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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