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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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霈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伍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9325號請求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5,0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項目1 (請求金額20萬8,751元) 1 利息 20萬7,438元 114年6月9日 114年10月30日 (144/365) 7.7% 6,301.57元 小計 6,301.57元 合計 21萬5,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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