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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惠如(即被繼承人羅俊賢之繼承人)

            羅惠伶(即被繼承人羅俊賢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
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1,60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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