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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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惠如(即被繼承人羅俊賢之繼承人)
羅惠伶(即被繼承人羅俊賢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
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1,60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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