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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3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3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渝淇  
被      告  薛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59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期間自109年9月4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借
    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0.575%計算(本
    件合計2.295%);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時,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惟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4年7月3日止,尚積欠
    本金258,593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
    付上開款項本息、違約金。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
    史資料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帳款本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10元
合    計     3,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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