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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損害賠償(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185號
原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宥慈  
            韓智宇律師
被      告  徐嘉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5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7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500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與原告簽訂社會住宅轉
    租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約定租
    期自110年8月20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
    下同)18,000元。嗣系爭租約期滿,被告雖依約返還系爭房
    屋,惟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系爭房屋髒亂、裝潢
    毀損,且遺留大量廢棄物未清理,致原告受有支出廢棄物清
    運費、修繕費共計186,500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432條規
    定,及系爭租約第11條第2、3項、第19條之約定,請求被告
    賠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現場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被告
    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70元
合    計       2,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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