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26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1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齊民芳 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
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
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零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30元
合 計 5,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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