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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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0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李蹶(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全
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且應具狀以被代位人以外之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全體
繼承人之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遺產之分割,係以消滅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原告提起
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
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
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2項第1款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游文敏,請求分割游文敏自
被繼承人李蹶所繼承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5040分之162土地、871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84
0分之27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
「被告徐**」等人,並未提出李蹶除戶戶籍謄本,亦未記載
李蹶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
,且當事人不適格,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有未補正之事
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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