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9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90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鍾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1,844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
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1萬元,及於111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4萬元,又於111
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辯稱:被告並
非惡意違約,因不善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而收入不佳,
為維持家計,以卡養卡,導致高額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多,
被告還款能力有限,無法負擔高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無力負擔高額
利息及違約金,惟原告請求之利息未逾民法第205條法定利
率上限,且未請求違約金,又無力清償並非得解免被告清償
責任之法定事由,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10元
合 計 3,71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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