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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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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012號
原      告  蔡昀廷

被      告  趙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蘆洲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及檢送基本資
    料等件在卷可參,故依以原就被原則,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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