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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鄭泳翊 (原名鄭媽喜,已歿)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
    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鄭泳翊 (原
    名鄭媽喜)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1
    4年10月1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考,是
    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無補正
    之可能,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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