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8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7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杜玉如
劉旻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杜玉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杜玉如、劉旻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
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由被告杜玉如負擔新臺幣貳仟柒佰
伍拾元,由被告杜玉如、劉旻岳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
。並均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含正附卡)、約定條款、身分證影本
及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被告杜玉如僅辯稱:須先清償醫院
欠款才能還款等語,被告劉旻岳辯稱:伊名下戶頭及房產遭
扣押,且母親杜玉如發生嚴重車禍,無法還款等語,對原告
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1項、第2項、
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10元
合 計 5,01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