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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75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連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
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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