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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7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定螢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
    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
    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居住在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轄區
    ,且聲請人並非法人或商人,如須親赴本院開庭,路途遙遠
    ,多有不便,對聲請人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兩造簽訂之
    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查聲請人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5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且有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身分證
    影本在卷足佐,是本件縱不依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仍有管轄權,要不因
    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情形是否顯失公平而受影響,是聲請人聲
    請將本件移送桃園地院,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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