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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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7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定螢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
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
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居住在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轄區
,且聲請人並非法人或商人,如須親赴本院開庭,路途遙遠
,多有不便,對聲請人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兩造簽訂之
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查聲請人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5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且有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身分證
影本在卷足佐,是本件縱不依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仍有管轄權,要不因
上開合意管轄約定情形是否顯失公平而受影響,是聲請人聲
請將本件移送桃園地院,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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