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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742號
原      告  萬倖妍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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