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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399號
原      告  鍾明志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前補正說明
    下列事項:(一)原告部分:應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返還新臺幣19萬6,097元之法律上依據?(二)被告部分:1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及第
    9條第1、2項有何意見?2.因原告否認有簽立被證5「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綜合約定書」,被告應說明原告應受被證5「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綜合約定書」拘束之理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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