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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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萬0,78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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