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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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睿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73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依法應徵收裁判費5,010元。然查,原告於
民國114年10月1日暫先繳納裁判費5,270元,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26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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