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睿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73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依法應徵收裁判費5,010元。然查,原告於
    民國114年10月1日暫先繳納裁判費5,270元,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26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