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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損害賠償等(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05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呂文政(原名:呂翊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
年度桃簡字第150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
    14年度桃簡字第1506號卷第10頁,下稱桃簡卷),兩造合意
    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
    起本訴,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在iRent中央大學一路
    發停車場站,向原告承租YARIS車型、車牌號碼為000-0000
    號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使用,約定租金定價每日新臺幣(
    下同)2,300元,預定承租期間為1日,詎被告於同日23時許
    ,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遭警欄檢
    盤查,當場經施以呼氣酒精測定器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55以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罪,致系爭車輛遭吊扣牌照46天,原告於系爭車輛遭吊扣牌
    照期間因無法出租而受有營業損失105,800元(計算式:定價
    2,300元/日×46日=105,800元),又原告為取回系爭車輛,支
    出拖吊費暨車輛調度費3,500元,合計109,300元(計算式:1
    05,800元+3,500=109,300元),爰依系爭租約第5條第2項、
    第13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109,3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出租
    單、系爭租約、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租車費率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市交通裁
    決所扣牌領回核章證明、拖吊服務五聯單、催告函暨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為證(見桃簡卷第8-16頁背面),又本件之起訴狀
    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
    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第4
    36條第2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前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0
    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日(見本院
    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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