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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033號
原      告  林啟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微珂有限公司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逾
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
    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
    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
    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
    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
    不存在之意旨。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
    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確認本票係偽造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原告所指何張本票未能
    具體,應於訴之聲明中表明,現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本院審判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
    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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