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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06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9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石璨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附表一之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附表二之利
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附表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陸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向原告貸款新台幣10萬元
    使用,惟未依約清償欠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於111年11月2
    1日向原告貸款15萬元使用,惟未依約清償欠款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於112年5月8日向原告貸款2萬元使用,惟未依約清
    償欠款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
    ,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
    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30元
合    計       2930元 


附表一: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6萬1229元 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04 違約金: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0萬3768元 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違約金: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三: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2萬元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45 違約金: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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