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17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9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千雄
被 告 黃郁升
訴訟代理人 黃千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千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千雄、黃郁升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
司、黃千雄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黃千雄、黃郁升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並均
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辯稱其有意願調解,就
原告要求每月至少還款新臺幣1萬元須再評估等語外,對於
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2項、第91條
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
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50元
合 計 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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