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06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8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9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9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借據約定書第10
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
資訊:59.115.75.236)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於113年10月
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22.116.214.115)向原告
借款50,000元、於113年10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
:36.227.29.182)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另於113年10月28
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69.145.120)向原告借款1
00,000元、復於113年10月2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
114.32.203.182)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為此依貸款契約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
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6,3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97,179元 97,179元 14.98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9,052元 49,052元 14.98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49,047元 49,047元 14.98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98,098元 98,098元 14.98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127,526元 127,526元 14.98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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