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4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8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呂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60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53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88,6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
確認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原告於當日即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核準次日起算為期7年,
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6.34%計算。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
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被告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等情,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
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查詢還款明細
、登錄單-查詢本金異動明細、對帳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依卷證資料,已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30元
合 計 5,5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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