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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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785號
原 告 蔡哲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
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筆錄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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