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7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姓名及地址詳卷)
            王○○(姓名及地址詳卷)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筑(姓名及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關於信用卡消費款債權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6,411元、聲明關於借款債權之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90,755元,均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此有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貸款約定書各1份
    附卷可按,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三重區,亦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