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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295號
原      告  林奕嵐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號0樓、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游詩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此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頁面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被告
    內部控管不當,致訴外人即被告行員朱紫彤為詐欺集團之人
    頭帳戶申辦人辦理綁定臺幣、外幣約定帳戶及調高臺幣、外
    幣帳戶轉帳額度之行為,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足見本件原告
    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為臺北市內湖區。再原告之住所位在臺
    南市,原告因匯款受害,亦難認侵權行為之結果地在本院轄
    區。準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及侵
    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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