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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2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歐陽廷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進狀聲請本件移轉管轄,既為本件言詞辯論後,始
    為本院所知悉,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應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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