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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08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2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陳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37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5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35,3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262,500元,約定自112年11月13日起分期清
    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4年1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尚欠235,372元未清償,另應給付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起訴金額沒有錯,自114年1月12日起開始沒有償
    還,確實有欠這筆債務,已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尚未裁定
    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尚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原告自得依訴訟程序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80元
合    計      3,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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