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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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5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芝樺(即被繼承人許聖傑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
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4,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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