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1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1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廖士驊
被      告  黃煜楨

            周仕燿

            周柏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良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14,468元,及其中新臺幣207,494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良
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14,4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周柏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周良熠於民國92年11月19日向
    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
    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
    付最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而周良熠截至113年7月3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14,468元,及其中本金207,494元
    未按期繳納,查周良熠於112年12月28日死亡,被告為其繼
    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爰依信用卡契約與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黃煜楨、周仕燿則以:不清楚周良熠的債務情形,對於
    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簽帳資料沒有意見,願意以被繼承人所遺
    留之遺產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
    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信用卡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黃煜楨、周仕燿所不
    爭執,而被告周柏呈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與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周良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20元
合    計      3,32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