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貴梅(即高金民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