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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2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鈺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
起訴日前一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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