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3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陳勇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4
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
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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