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2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攸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
議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並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114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